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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上报省农委,由省农委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及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要求制定必要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款管理。根据中央、省投资的资金渠道和要求,中央投资拨款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填写项目动态监测表,经委行业局审核后,由委发展计划处提出拨款意见,委财务处视资金到位情况审核拨款。一次性资金拨款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主任审批。省投资拨款项目,属市县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经当地财政部门到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委直属项目,由项目单位经委财务处到省财政厅申请拨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凡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省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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