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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下同)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六条 根据农业部授权,由委发展计划处组织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经初步审核后,报农业部评估和审批。

  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委发展计划处根据中央和省投资计划,统一分批下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和监理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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