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下同)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六条 根据农业部授权,由委发展计划处组织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经初步审核后,报农业部评估和审批。
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委发展计划处根据中央和省投资计划,统一分批下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和监理按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