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本辖区农业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根据省农委项目申报指南,择优筛选,审核上报本地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负责本辖区农业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本辖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报送本辖区项目监督检查情况。
5、负责落实本辖区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 对中央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委发展计划处根据农业部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委内行业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投资指南,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
项目指南对省级项目,明确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对市县级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不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单位,由市农委根据要求选定。
第十一条 各市农业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筛选,以计字号文向省农委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下同)。县农委上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经过所在市,未经市农委、未在规定时间内或在项目指南确定的项目范围外申报的项目,省农委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委发展计划处会同行业局对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反馈有关委直属项目单位和市农委,对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后,委以农计字号文上报农业部。对需要筛选申报的项目,委发展计划处会同行业局提出筛选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筛选项目上报。
第十三条 对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委发展计划处在征求委内行业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投资计划,报委领导审定后,报省直有关部门。委有关行业局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