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委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七条 委发展计划处主管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依据农业部投资指南,拟定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3、拟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组织专家咨询评估,统一申报基本建设项目。
4、根据权限,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5、依据农业部和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6、根据权限,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委财务处负责直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1、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资金。
2、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根据权限,审核审批直属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委行业局(含处、站,下同)负责本行业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业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本行业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2、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项目动态监测表。
3、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本行业项目处级领导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定期报送本行业项目监督检查情况。
4、根据权限,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配合参与统一组织的项目集中专项督查和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各市农委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