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皖农计[2005]99号)
各市农委(畜牧、水产局),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拓宽投资渠道,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部39号部长令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农委管理的利用中央和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行业及其它农业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市、县农委(含单列的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局,下同)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市县级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