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各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
10、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平台,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守信行为。建立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强化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11、大力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鼓励信用专业人才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设计信用服务指标体系,按期做好行业统计及数据发布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对信用服务中介及信用产品的认同,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12、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倡导使用信用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及时发布经过科学认证的企业信用信息,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可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公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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