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服〔2006〕240号 2006年6月13日)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南平市聚成资信担保有限公司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6〕123号)、《关于要求核定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6〕12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信用担保服务"项目列入我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项目,在第二批下发《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前,具体收费标准暂由信用担保机构报经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