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督察力度,巩固清障成果。一是大力宣传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的重要性,增强沿河干部和群众的水患意识;二是加大督察、检查力度,防止和杜绝在主河槽内新种植片林和设置行洪障碍;三是按要求清除影响黄(沁)河防洪安全的河道行洪障碍。
(八)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保黄河安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防汛职责,积极开展防汛准备工作。物资、铁路、交通、石油等部门,对用于黄(沁)河防汛抢险石料、铅丝、油料等物资,要优先组织并保证供应、运输;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搞好防汛宣传和舆论引导,必要时利用广播、电视进行洪水报警;电力部门必须保障防汛部门和防洪工程用电;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抗洪抢险秩序,保证交通道路畅通无阻。对破坏防汛设施、盗窃防汛物资、干扰防汛工作的行为,公、检、法机关要作为要案进行处理,从快侦破,依法严惩。
五、防汛督察
为落实黄(沁)河防汛抗洪责任制,督促各项防汛工作的开展,各级要建立健全防汛督察组织,实施分级督查,逐级负责的督察制度,洪水期间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实施专项或巡回督察,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各项防汛任务的完成。
(一)督察组织
省黄河防汛督察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沿黄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黄河防汛督察组织。
(二)督查内容
(1)国家防汛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防洪指令的执行情况;
(2)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洪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情况;
(3)防汛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各类预案制订等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
(4)防洪工程查险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5)洪水期间责任领导上岗到位情况,防汛队伍上堤防守和巡堤查险情况。
(三)督察职权防汛督察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有权责令不符合防汛工作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有权纠正违反防汛法规的行为。在抗洪抢险紧急时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督察组视情节轻重有权现场进行处理,直至撤职,汛后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最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