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价成[2006]242号 2006年6月16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以下简称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闽价〔2003〕成182号)作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42号令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省或市、县级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也可委托设区市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