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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4、厅领导收到《信访阅办单》后,一般应在2日内对《信访阅办单》做出批示,并退回厅信访办。

  5、厅信访办在收到厅领导退回的批示后1日内,应按厅领导的批示意见将《信访阅办单》及有关材料送交具体承办处、室(部门、单位),并做好登记与有关衔接工作;

  6、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处室(部门、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形成书面复查、复核意见,需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的,应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7、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收到呈报的复查、复核意见后,一般应在2日内对业务处、室做出的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并退回处、室(部门、单位);

  8、承办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在收到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退回的批示后,一般应在2日内按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批示对复查、复核意见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将形成的复查、复核书面意见送厅信访办。

  9、厅信访办公室收到承办处、室(部门、单位)复查、复核书面材料后,一般应在2日内形成正式书面复查、复核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签批后,属于信访人直接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由省厅直接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属于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转交的,由省厅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程序呈报省政府等领导机关或反馈有关部门;

  10、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需要向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调取有关材料的,属于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材料,由承办处、室(部门、单位)自行调取。属于综合性的材料或需要向信访人、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调取材料的,可由承办处、室(部门、单位)向厅信访办提出调取材料的具体内容与时间要求,由厅信访办按要求调取有关材料。

  11、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需要向信访人和有关事涉单位直接了解或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由承办处、室(部门、单位)提出意见与要求,由厅信访办负责通知,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12、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提出举行听证会方案,经有关厅领导同意后,由厅信访办负责组织工作,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形成书面听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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