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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1、信访人对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做出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不服,向省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

  2、信访人对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做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不服,向省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的;

  3、省政府等领导机关转交的劳动保障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4、有关领导机关、有关部门需要省厅参与处理的涉及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职责划分

  1、厅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信访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受理工作;

  2、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内容单一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厅信访办办理,有关业务处、室 (部门、单位)协助;

  3、情况复杂并涉及多个业务处、室(部门、单位)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厅有关业务处、室(部门、单位)办理,厅信访办负责协调;

  4、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部门、单位)办理。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时限要求

  省厅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在受理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申请人延期理由。

  四、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

  1、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书面申请后,应在当日对信访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信访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2、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转交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厅办公室按正常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3、厅信访办在受理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之日起1日内,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阅办单》(以下简称信访阅办单),并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内容,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如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不在单位,可报有关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疑难并涉及多个分管厅领导的,可转厅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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