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省级政府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各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的15%。其拨付程序是在次年一季度,由各市州、县(市、区)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根据担保基金损失情况进行申报,并附每笔损失的有关凭证,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上报,省级担保机构审查核实,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拨付到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为贷款余额的20%。对限额内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每年按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对担保费用不足以满足担保机构需要的,各级财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银行出具的实际发放贷款余额,每半年和年末分两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担保费用拨付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应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应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在规定的权限内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自收到申请贷款资料齐备之日起应分别在1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财政部门应在3日内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备案手续。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简化贷款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贷款、结算等方便快捷的服务。经办银行应优先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十四条 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步伐,有效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积极的金融生态环境,调动与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的优势和条件,探索信用社区建设、个人信用档案与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模式和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试点。注意总结信用社区建设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信用社区创建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拓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和新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尽职尽责、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核情况可不列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度考评、奖励和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