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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条 建立良好的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回收。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就业再就业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待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到逾期贷款。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担保机构的代位清偿期限为三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15日后,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代偿后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一定幅度上浮,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提倡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开办创业项目,在筹办企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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