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17.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认定证明》。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章。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市场占有率、效益、信用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对担保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审核,同时出具《调查审核意见书》。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或《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反担保人及其应具备的担保条件。反担保人是指借款人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人的,须提交印有其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代偿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反担保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反担保人的承诺代偿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作为反担保人的,须提交印有其企业财务专用章的代偿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1.反担保人用固定资产做担保,要提供抵押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2.反担保人用不动产做担保,要提供不动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房地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须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应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有关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