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9.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10.抵押物权属证明;
11.抵押物照片;
12.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企业的,须提供《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3.证明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1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5.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17.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市场占有率、效益、信用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对反担保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审核,同时出具《调查审核意见书》。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准予贷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1.担保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借款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全额或部分)专用章。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4.《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5.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简历;
7.《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8.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9.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10.抵押物权属证明;
11.抵押物照片;
12.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董事会成员签字);
1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有效证件;
1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