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提供反担保的,由担保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借款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全额或部分)专用章。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出国境外就业人员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为其办理境外就业中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5.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存储备用金的银行三方签订的《吉林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6.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保证书;
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诺代偿书;
8.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审查中介机构的合法性、经营活动情况、备用金存储情况、境外就业人员的身份、协议书的签订情况、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1.担保机构、借款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借款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5.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6.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
7.《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