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可以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结息方式按照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办理展期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展期申请书;
(二)信贷员调查报告;
(三)经办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由担保人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由贷款申请人首先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担保机构审核并同意担保后,经办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并依照如下申请程序办理贷款业务:
(一)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经营特种产品的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4.证明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5.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6.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要对其拟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经营趋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预测。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阅借款人信用评价结果,还应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
(四)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后,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对符合贷款要求的及时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