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且呈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城镇劳动者。
(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再就业兴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
(六)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员人数,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同意,可按人均2--5万元贷款额度掌握,其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县(市、区)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下同)、市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省本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