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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计算分值,确定考评结果,分值≥90分的为优秀,分值≥80分的为良好,分值≥60分的为合格,分值<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自行评价,并将自评结果和以下资料报送办公室:
  (一)《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停车场、营运场地《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营负责人和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简历和任职文件;
  (九)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统计资料;
  (十)附加分依据证明;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企业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制定具体的初审方案报送评价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初审方案的安排开展初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办公室可以派员到相关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初审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向评价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由有关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自评、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办公室将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局审定。
  相关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评价。是否重新评价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评价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其评价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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