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本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和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当地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