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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采取分项分次拨付办法,在核定的当月拨付50%,季度终了,按其实际就业人数据实结算资金。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对象180元/人,其它人员90元/人。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吉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吉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进城务工农民的《吉林省求职登记表》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补贴570元/人,B类补贴500元/人,C类补贴400元/人。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吉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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