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社〔2006〕11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就业再就业师资培训、职业介绍基础管理工作、劳务输出、就业再就业宣传、就业再就业专项活动补助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市县和再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省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年一定、补助资金分期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吉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证明;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进城务工农民的《吉林省求职登记表》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册复印件,未经鉴证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上月工资发放凭单;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职业介绍机构持上述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