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准确、证据充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4、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要按规定时间完成;
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上报备案;
6、行政复议无撤销或变更,行政诉讼无败诉,无行政执法错案。
(七)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省厅举办的培训班,新上岗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2、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配齐监察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应占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3、按规定的时间,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年报、半年报要有统计分析材料;
4、使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案卷归档完整、规范。
三、 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按照劳动保障部的部署,积极开展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正确处理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关系。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种专项检查,除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统一布置的专项检查外,不准乱检查。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执法程序,不准刁难企业。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准乱处罚。处罚依据、标准、程序要公开,应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标准,原则上应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吉劳社监字〔2005〕335号)执行。
2、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今年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坚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今年不发生新的拖欠。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已经建立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没有建立的地区,要抓紧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建立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按照《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吉劳社监字〔2005〕227号)要求,在所有的建筑工地悬挂两个须知告示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每个建筑工地都要有监察员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