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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列入新技术示范工程或已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且总承包招标一次发包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招标一次发包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并在评标方法中体现新技术推广应用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的招标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设置“具有采用同类新技术的施工经验”作为投标报名条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应降低或取消其他同类工程经验的设置,但新技术同类施工经验予以保留。
  但具有新技术同类施工经验的潜在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继续招标。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超过三项的,在其加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时将给予特殊贡献分。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人员制定本市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导文件,作为在我市推广应用中设计、施工、质量评定、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区质监机构应对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照技术要求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质监机构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新技术持有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的书面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新技术拥有者在推广应用中,应配合应中用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定额体系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不得采用建设部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的落后技术。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选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应当注明,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并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人员。对有可能出现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新技术的技术要求,制定详尽的施工方案并告知监理单位,同时报该工程质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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