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技术持有者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新技术认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颁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申请《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
(二)通过省级或本市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1年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四)技术先进、成熟,适合在本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申报者应是成果持有者,没有成果权属争议,且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六)申报者已为新技术办理责任保险投保。
第十条 申报《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省级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材料;
(四)研究、开发试制工作报告(含技术内容、生产工艺、工装设备、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等);
(五)现行质量管理文件;
(六)省级或本市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
(七)适用范围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八)新技术的经济分析报告;
(九)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十)新技术责任保险凭证。
(十一)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应取得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后方可申报《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论证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
(四)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新技术授予《证书》,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上述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