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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监字〔2006〕52号)


省属、中央驻省各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和《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意见》(吉劳社监字〔2004〕14号)的要求,为建立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拟在省属、中央所属及在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用人单位中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工作。

  请拟参加评价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实施方案》(附后)的要求,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4月30日期间内,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予以申报。

  附:1、《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实施方案》

  2、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申报表(略)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的规定,推动用工单位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打造信誉吉林,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意见》(吉劳社监字[2004]1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原则

  采取企业申报或主管部门推荐,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为一个评定周期,根据企业守法诚信情况,予以晋升和降低诚信等级。

  二、评价范围

  省属、中央所属及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三、评价内容

  1、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2、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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