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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对申报领取《灵活就业证明》,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4050”人员,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他人员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的作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帮助就业转失业和低保困难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实现再就业,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人数,变被动保生活为积极促就业,降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实行目标控制,调控进入。按照可承受的失业率调控进入失业保险程序人员的数量。对应进入失业保险程序的人员分期组织培训,有计划地逐步纳入失业保险程序。

  (四)利用再就业生产基地,开展失业人员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组织失业人员到再就业生产基地做一些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再就业基地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再就业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五)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企业聘用失业人员。

  (六)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吉政办发〔2005〕45号)要求,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结合解决转轨时期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重点安置“4050”人员、低保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等就业困难人员。

  (七)大力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切实开展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其他就业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少失业。

  (八)依法规范企业裁减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裁员的管理和调控,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对有条件的企业,鼓励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总工会《关于企业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2〕60号)要求,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要提前30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规范裁员。企业裁员方案应包括裁员的理由和条件、裁员数量、资金筹集渠道及补偿标准、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等内容。凡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能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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