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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二)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应先动用滚存结余,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适当调剂,仍有缺口的,由地方政府筹集,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有: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补助、银行贷款等。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拖欠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此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程序错峰

  为有效解决失业人员数量和时间比较集中,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和失业率可能出现快速攀升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调控失业人员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缩短失业周期,分散资金支付压力,把失业率控制在适当水平。

  (一)严格界定进入失业保险程序的人员范围。现阶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申报就业人员。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3.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内或展期内人员。

  4.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

  5.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员。

  6.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两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

  7.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快速推进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鼓励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针对当前我省下岗失业人员面临的就业压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态的不稳定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力度、集中精力做好这部分人员的就业工作。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经创业培训结业的城乡劳动者,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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