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吉劳社失字〔2006〕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颁布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不断增强,有力的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就业形式多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国企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和社保试点基本结束,大量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状态,失业保险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为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过快攀升,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平稳推进失业保险工作,现对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对失业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今明两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和工作困难程度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要从维护稳定与巩固国企改革和社保试点成果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困难与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争取领导的支持,把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总体安排,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要建立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举社会之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和《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赋予的行政职能,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力度,严格审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条件,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