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一)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对于一些在改制、转制中发展难以为继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先接收、后转让等措施,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参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与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大力发展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役消防警力缺额情况,招聘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执勤灭火和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勤务工作。2008年底前,100个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全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全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员达到200人、消防文职人员达到1000人;2010年底前,全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总数力争达到8000人。
(三)加强消防保安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防灭火中的作用。要大力推动企业、社区保安队“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承担服务区初起火灾扑救任务。要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2008年底前,除100个重点镇外,全省其他乡镇要普遍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保安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省财政将对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适当给予补贴。
(四)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正规化建设标准,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力争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标。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加强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