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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2008年底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要聘用消防执业人员;2010年底前,8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执业人员。要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四)建立稳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加大对消防事业的投入,将本级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落实消防部队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标准,保障消防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社会各单位要保证和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预防整改机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严防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滋生。2008年底前,各地要全面解决集生产、储存、住宿于一体的工厂、仓库、作坊等场所火灾隐患问题。要认真组织好每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认定、挂牌督办、升级降级、立案销案等工作机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在隐患消除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避免养患成灾。

  (六)建立金融、保险与消防安全互相制约的机制。金融机构要建立信贷业务与借贷对象消防安全条件挂钩的工作机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固定资产,未整改不得接受抵押。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增强灾后社会救助功能;对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应当根据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促使投保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一)加大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力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严格实施。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抓紧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老城区市政消火栓“欠账”、消防车通道堵塞等问题。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10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个重点镇市政消火栓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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