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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项专项行动的开展;整合力量,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要求重点环境风险源限期建设规范、完善的污染应急体系;检查督促各区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和移送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等。
  (二)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市重大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
  (三)市贸工局
  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联合环保、科技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等。
  (四)市国资委
  负责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其监管的企业落实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等各项环保要求,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五)市监察局
  负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环保行动;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法违纪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
  (六)市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其监管的单位落实环境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等各项环保要求,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等。
  (七)市司法局
  协助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八)市工商局
  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十)市质监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六、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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