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环保审批,控制污染总量增长。
(二)强化环境执法,淘汰污染严重企业。
(三)优化经济增长,推进增长方式转变。
四、行动的重点
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
(一)加强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电镀、线路板、食品、化工、水泥、电力、皮革等重点行业的清理,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坚决查处“未批先建”、“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行为。
(二)查处违法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是要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及重点医疗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查处南头半岛、清水河等重点区域和龙岗坪山河流域、龙岗河流域、东西部海域等重点流域的违法排污问题。
(四)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及违法运输剧毒物品或化学原料穿越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五)要求各重点环境风险源限期建设规范、完善的污染应急体系,制定污染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辐射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辐射单位限期建设污染应急体系、消除安全隐患、规范辐射管理;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的安全检查。
(七)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和食品安全。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坚决依法给予严惩,除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