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号),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要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国外资本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要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特许经营。对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正在经营的公交线路,可按规定的程序参加特许经营权招标,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由当地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与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投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以拍卖形式有偿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在同一条公共汽车线路上特许经营权重复授予。线路特许经营权授予时限最高不超过年。
七、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运营和服务水平
要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法规,加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形成以人为本、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服务良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环境。各地要稳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统一监管,建立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证方可从事营运。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种运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恐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安全营运责任制。要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要加强公共交通车辆上反盗反扒治安专项工作,严厉打击车上扒窃案件,切实保护广大乘客利益。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要加强监管,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要限期整改或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转。
各地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满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武汉等市要尽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公交枢纽站场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大力推广油改气、使用乙醇汽油和发展混合动力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