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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决策;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分析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争取用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到年,全省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标台,大中城市公交线网覆盖率达到%,城市公交专用道占城市道路比重不小于%。武汉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轮渡和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速度达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以上;站点覆盖率按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中心城区大于%。
  其他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以上;站点覆盖率按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中心城区按米半径计算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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