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所在超市或农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4.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冷藏车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冷藏车购置发票、行车证;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统计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现代化豆制品生产厂建设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的申请书;
2.市贸工部门的初审意见;
3.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所需申报材料;
4.所在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厂建设进度证明;
5.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申报食品流通现代化工程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需提交的材料:
1.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材料;
2.改造方案及相关支出;
3.银行贷款证明;
4.市贸工部门的初审意见;
5.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所需申报材料;
6.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支持农产品配送企业发展蔬菜等农产品集中配送需提交的材料:
配送中心现代化建设:
1.企业基本资料;
2.配送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支出;
3.银行贷款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年蔬菜配送量统计证明材料和抽检合格率证明材料等;
5.市贸工部门的初审意见;
6.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所需申报材料;
7.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冷藏配送车辆购置资助:
1.企业基本资料;
2.冷藏车购置发票;
3.行车证;
4.有关部门出具的年蔬菜配送量统计证明材料和抽检合格率证明材料等;
5.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实施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农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市农林渔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农林渔业、贸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按有关批准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1个月内向市农林渔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范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对于没有按有关批准方案组织实施,或因其他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市农林渔业、贸工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全额追回政府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