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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已关闭的坪山、坪地、大鹏、坑梓等4家屠宰场,由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补偿;
  (二)对沙头角等按计划关闭的11家屠宰场,由市审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净值的100%、机器设备评估净值的30%予以一次性补偿。对不按照计划关闭的定点屠宰场,有关部门将依法关闭并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定点屠宰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规划布局要求和其他各项要求;
  (二)建设或改造方案通过市贸工局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屠宰场现代化建设扶持办法和标准:
  (一)对按要求新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的定点屠宰场,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及配套等生产经营性设施)及现代化建设所需资金贷款由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贴息。项目贷款期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贷款期长于3年的按3年贷款期安排贴息。贴息额以项目单位与银行所签订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
  (二)对按要求新建、改扩建和升级改造并通过政府验收的定点屠宰场,政府对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屠宰场建设方案设计、ISO和HACCP认证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全额予以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条 屠宰场自营品牌肉的扶持标准:
  本条所称品牌肉是指具有专用注册商标,生猪来源于稳定、可追溯的养殖基地,在现代化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经过政府集中检疫和厂家严格的质量控制,并采用专用冷藏运输车统一配送的生猪肉品。
  对于上年度自营(批发和零售)品牌肉累计达到10万头或8500吨(按每头85公斤换算,下同)的定点屠宰场给予以下扶持:
  (一)鼓励定点屠宰场购置专用冷藏配送车辆。定点屠宰场每购置一辆专用冷藏配送车,并在本市上牌的,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0.8吨以上1.2吨以下的,每辆补助4万元;1.2吨以上1.8吨以下的,每辆补助6万元;1.8吨以上的,每辆补助8万元。屠宰场享受补助的车辆数目根据其日品牌生猪肉品自营量,按30头/辆的标准进行核定;
  (二)对定点屠宰场在本市设立自有品牌肉白条猪定点批发门市、年销售量达到3万头以上的,其冷库建设费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冷库容量上限按照其当年实际日均销售量×1立方米/头测算;
  (三)对定点屠宰场在本市白条猪批发市场租赁自有品牌白条猪定点批发摊位的,其交易手续费由政府给予20%的补贴;
  (四)对定点屠宰场在本市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场所设立品牌肉专柜、店中店,以及在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场所外独立开设品牌肉零售专卖店的,由政府给予30%的租金补贴。享受补贴面积的上限按照当年日均品牌生猪销售量×5平方米/头测算;其购置冷冻展示销售柜和储藏柜所需费用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单店补贴上限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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