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市企业在市外兴办的叶菜生产基地(主要指在省内兴办的叶菜生产基地)的扶持标准:
(一)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省内叶菜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36元;
(二)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省内现有叶菜生产基地,以及新建叶菜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184元。
第二十三条 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叶菜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450元。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水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市外养殖的企业在市外自建的各个无公害生产基地的总面积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池塘养殖规模在5000亩以上,蚝业养殖规模在50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规模在500亩以上。重点扶持在我市设有专销点并具备实施产供销一条龙能力的现有渔业企业;
(二)水产品生产连片基地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重点扶持在广东省内建设的养殖基地,其市外成片养殖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淡水、海水池塘每个基地养殖规模在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每个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蚝业吊养每个基地规模在400亩以上;深水网箱每个基地养殖规模在2组以上;
(三)年生产或经营的水产品60%供应深圳市场。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我市《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农业保护用地的养殖水面进行无公害改造的水产品生产基地改造项目,其扶持标准:
(一)池塘改造,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450元;
(二)网箱养殖环境综合整治、改造升级,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125元;
(三)无公害工厂化育苗和养殖场进排水系统改造,每千立方米养殖水体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深水网箱建设,每组给予一次性补助10.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市外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标准:
(一)池塘养殖淡水鱼,其鱼塘建设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其进排水、过滤系统改造,防渗水、增氧设施等鱼塘改造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
(二)池塘养殖海水鱼,其鱼塘建设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其进排水、过滤系统改造,防渗水、增氧设施等鱼塘改造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
(三)高位池养虾,其虾塘建设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5250元;其水循环系统、过滤系统、生物净化系统改造等虾池改造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四)蚝类养殖,其吊养设施建设项目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350元;
(五)深水网箱,其网箱设施建设项目每组给予一次性补助10.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已关闭的坪山、坪地、大鹏、坑梓等4家屠宰场(因违规已被关闭的葵涌屠宰场除外)和按《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即将关闭的沙头角等11家屠宰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