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深水网箱建设,包括网箱建设、安装,清网机、起鱼机等设施建设。
前款所称蚝业养殖,包括建造水泥柱或木制蚝排、蚝架,固定设施等。
第十五条 基地产品进入深圳应当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无公害产品产地或产品的认证证明,或出场前产品的检测证明。
有关生产基地应当配合检测部门的抽检。每年有2次超标的,暂停资金扶持;有3次以上超标的,取消扶持企业资格。
无公害叶菜基地产品进入深圳还应当符合市农林渔业部门所制定的包装、标签标准化要求。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生猪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生产经营生猪3万头以上;
(二)市外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数量,本市企业兴办的基地不得少于总产量的8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基地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
(三)企业生产经营的生猪必须经深圳市的定点屠宰场屠宰后进入深圳市场(以定点屠宰场统计数据为准);
(四)企业自有或合作联营单个基地年生猪出栏量1万头以上。
第十七条 本市企业市内生猪生产基地的扶持标准:
(一)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现有生产基地,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用于其生产设施的维修;
(二)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产基地,要对生产设施进行改造,使其尽快通过无公害基地及农产品的认证,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市企业在市外兴办生猪生产基地的扶持标准:
(一)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现有市外基地,要对生产设施进行改造,使其尽快通过无公害基地及农产品的认证,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32万元;
(二)新建养猪基地的,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48万元。
第十九条 本市企业通过合作联营形式与周边省市规模化无公害猪场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的,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市外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组织化程度高,管理主体明确,与深圳市场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
(二)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叶菜数量,本市企业兴办的基地不得少于总产量的8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基地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
(三)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基地集中连片面积应在300亩以上,且市外基地总面积须达2000亩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叶菜生产基地的扶持标准:
(一)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184元;
(二)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产基地,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