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安排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四)办理扶持资金拨付,对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七条 有关项目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配套;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三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指在深圳注册,并参与“五大工程”中关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豆制品加工基地以及食品流通现代化工程建设的企业。
从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农业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
扶持资金应当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扶持资金所扶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包括:
(一)市内生产基地;
(二)本市企业在市外兴办的生产基地(租地合同期限应在8年以上);
(三)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
前款所称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指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基地或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产品产地或产品的认证。
第十一条 对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主要包括与每条万头生猪生产线建设有关的设备(含检测设备)、土建和污水处理投入以及地租、水电和种猪等方面。
第十二条 对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道建设、田园规格化、道路建设、简易加工场地、检测设备及地租、水电、农机具等方面。
第十三条 对无公害水产品市内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是指对列入《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农业保护用地的养殖水面进行完善改造,使之达到无公害标准。主要包括池塘改造,网箱养殖环境综合整治、改造升级,无公害工厂化育苗和养殖场进排水系统改造和深水网箱建设(含相关检测设备投入)。
第十四条 对无公害水产品市外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主要包括池塘建设、池塘改造、深水网箱建设和蚝业养殖等项目(含相关检测设备投入)。
前款所称池塘建设,包括挖池塘,独立的进排水系统建设,过滤、蓄水沉淀、净化池建设,增氧机、塘间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投入等。
前款所称池塘改造,包括对池塘进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加大沉淀、蓄水池、水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设施投入等,使其达到无公害养殖基地标准;上市前水产品净化处理,池塘间道路整治,防洪、防涝堤围加固及增氧等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