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的通知
(吉劳社监字〔2006〕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巩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成果,强化工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现就做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今年,省委省政府仍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2006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牵头职责,继续加强领导、发挥协调组相关部门的作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4号)要求,切实完成2006年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100%的目标责任任务。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已建立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没有建立的要立即建立,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等用工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建筑施工单位不能按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动用保证金予以按期足额发放,并责令其按规定及时补足保证金额度。对拒不缴存保证金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工程竣工结束后,由存入单位凭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支取保证金。
三、进一步加强和明确建筑行业用工监管,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继续加大对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用工的监管,及时掌握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情况。外埠进入我省的建筑、装饰装潢等施工企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纳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分片包干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将所管辖的工程项目用工落实到每个劳动保障监察员,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追究主办监察员的责任,直至追究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