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第三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在审批、审查过程中查实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按执法程序处罚后重新进入正常报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程序中的“工作时限”为法定工作日。对于需上报选址意见、审查设计条件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方案、需专题研究、需招标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所需相应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建设单位调整、完善工程图文内容、补充相关资料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处审项目的时限,对应程序中规定的处审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