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 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 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1.5天,分管局长1.5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 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