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审批施工图。
第十九条 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 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 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