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9) 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 其他。
第九条 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 工作时限1天 );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 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 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 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 工作时限1天 );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 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 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 工作时限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