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 “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 ( 工作时限 1 天 ) ;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 ( 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 工作时限 1 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 ( 工作时限 1 天) ;
(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 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有关文件具体包括: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 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