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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规发[2002]139号)


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 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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