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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账号。

  第十一条 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物业维修基金存储业务。受托银行应当完善物业维修基金账户的设立、储存、使用、查询等手续。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公示和查询制度。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代管维修基金的活动应当接受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实施。维修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定划拨、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划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定划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可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经核实后拨付。

  第十七条 使用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的面积分担,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维修基金中扣减。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不足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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