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账、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八条 首期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二)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

  (四)其他住宅和整栋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型住宅维修基金缴交标准进行归集;

  (五)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物业参照同类物业价格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归集首期维修基金。

  销售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提交维修基金归集方案。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向购房人归集个人缴交维修基金部分。

  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移交市房屋产权督理局代管。

  第十条 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维修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业主大会未决定移交的,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继续代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决议;

  (二)委托合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