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住宅区物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